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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组织为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组织专职人员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专职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专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专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组织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专职人员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滴水公益形象。

 所有人员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斗殴以妨碍滴水公益士气与团结。

 专职人员应时刻维护组织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滴水公益利益的事情。

 专职人员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尽量避免越级呈报情况出现。

 部门主管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组织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专职人员不得拒绝。

 认真接听、转接组织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对组织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对方确认查询。

第十 专职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办公室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申领的用品均为组织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 专职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组织业务的行为。

第十 专职人员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 本组织专职人员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一)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三)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部门主管或交办部门知晓;

 (四)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组织利益为重;

 (五)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主管应注意下列事情:

 (一)深切了解本组织决策及公益项目实施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三)对于部属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四)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组织各部门如因公益项目需要,必须增加专职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

定提出申请,经会长核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征募事宜,经相关领导应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专职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会长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主管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会长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主管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或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综合管理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一)身份证复印件(需缴验正本);

(二)个人人事资料及六个月内一寸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

(四)(或)上家单位离职证明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综合管理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经组织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15日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约定试用期工资给

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并签订试用期合同,专职人员试用期为2-4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一)不适用者,本组织可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组织服务未满十五日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二)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三)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主管签报会长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一)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二)对组织的自信力——是否认同滴水公益的理念与文化;

(三)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四)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五)荣誉感——是否具有团队精神及意识;

(六)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主管予以考核,并将申请表递交综合管理部,经会长核准后方为正式任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会长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一)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二)原在其它公司或机构单位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较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日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

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会长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一)星期一至五:09:00——17:30(夏令时)

                 09:00——17:00(冬令时)

(二)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 ;

(三)本组织为双休制。

第二条 周六日及国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虑到本组织工作的特殊性,外出执行工作可根据规定进行调休。

第三条 专职人员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会长核准免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2.上班迟到30分钟至2小时者,以旷职半天计;

       3.无故迟到2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4.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5.提前下班30分钟至2小时者,以旷职半天计;

       7.提前下班2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8.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9. 全勤奖200元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须于晚间或假日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主管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在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免除上、下班签到;在外洽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办公室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签到,但次日须在考勤表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并递交财务部,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专职人员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递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条 事假:

(一)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二)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三)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一)凡请病假经相关部门主管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病假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一)女性专职人员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二)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三)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四)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一)组织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合作单位者;

(二)公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一)专职人员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二)工伤假在一年(含)以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三)工伤假在一年以上者,基本工资减半发给。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请假两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核准,并递交综合管理部;三天及以上由会长核准并递交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主管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职。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务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一)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者;

(三)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四)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五)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一)请病假一次在二十天以上者;

(二)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三)因案被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四)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组织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工作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一)部门主管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人员于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二)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项目合作方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三)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补助外,本组织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组织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滴水公益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二)向外泄露组织机密,使本组织蒙受重大损失者;

(三)偷窃、侵占组织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四)对本组织专职人员实施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者;

(五)故意损毁组织物品或其他固定资产者;

(六)携带危险禁品或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办公场所或酿成其他灾害者;

(七)有煽动专职人员或其他义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本组织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一)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工作环境者;

(二)在办公场所不自尊自重、使本组织专职人员或其他义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三)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四)与项目合作方勾结或收受项目合作方财物,证据确凿者;

(五)未经许可,兼任其他单位管理职务者;

(六)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组织任职的专职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本组织受损时,本组织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移交事项如下:

(一)个人保管或使用的本组织物品;

(二)本组织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三)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合作方资源信息;

(四)未办完或未结束的重要项目资料;

(五)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专职人员的奖励分下列二种:

(一)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二)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在本组织有特殊优秀表现者;

(二)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部门主管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一)对本组织公益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二)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三)检举违规、损害利益的行为而使本组织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一)遇灾后,为组织抢救有功者;

(二)替组织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综合管理部提报批准者;

(三)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一)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二)对本组织公益项目开展、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三)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对中心有特殊贡献,堪为杭州滴水公益专职人员及义工表率者。

第六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

(一)上班到岗后再次外出购买早餐等行为;

(二)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与业务无关杂志,或浏览无关网站者;

(三)公话私用,屡教不改者。

第七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办公室推销物品者;

(二)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八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

(一)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

(三)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四)偷拆他人或组织信件者;

(五)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者;

(六)代人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七)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九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大过:

(一)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二)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同事的行为者;

(三)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四)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

(五)怠工、罢工者;

(六)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 专职人员遗失组织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一)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二)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额赔偿;

(三)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调职降级或给予开除。

 

              第九章 专职人员福利制度

 

第一条 本组织正式人员可享受本组织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条 正式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享有各项保险权利。

第三条 组织可视情况,不定期举办专职人员聚餐、郊游等集体活动。

 部门主管随时呈报表现优秀的专职人员,经组织评审后视情况发给各种奖励,具体参照第八章的专职人员奖励制度。

 本组织对于全年无重大过失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服务满一年者发放月薪一个月,未满一年者按比例发放;

(二)未到年终离职者不发。

本组织根据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专职人员进行调薪。

 本组织每逢重大节庆日(春节、中秋节等)向专职人员发放礼品或礼金,其金额视具体状况而定。

第八条 每月8号作为上月工资发放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章 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综合管理部部门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组织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积极配合其他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维持组织各部门的正常运转;

(三)根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公室人员的日常工作,积极引导顺利开展工作,使组织公益项目高效运作,快速发展;

(四)部门主管有权根据其他部门申请或办公室综合考核等情况进行招聘、或建议解雇相关人员,但须经会长批准;

(五)部门主管有权根据其他部门申请或办公室综合考核等情况建议调整部门人员岗位与工作;

(六)加强办公室成本核算,厉行节约。

(七)空白合同由综管部统一管理,专职人员申领合同,必须做好登记、备案;

(八)综管部有权督促专职人员签订合同; 

第二条 财务部部门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本组织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认真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期上报;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等档案资料;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收据与支票领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应办理注销手续;管理库存现金与各种有价证券,保证其安全完整;

(四)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凭证、报表等有关内容相符;

(六)公益合作项目结束后,有权向专职人员确定金额,并结算;

(七)及时配合其他人员开据发票等票据;

(八)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及时向会长或理事长汇报;

(九)认真核实报销凭证,由上级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项目部部门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组织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经常与项目合作方保持联系,加强管理,保证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各个环节不出问题;

(三)及时掌握项目合作方对公益项目的要求及合作方信息,向组织反馈信息,为组织的公益项目拓展提供依据;

(四)准确掌握公益受众及捐赠方对公益项目需求的各个细节,与上级领导及其他部门及时沟通交流;

(五)服从并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公益项目合作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合作方,一份交综管部,一份交财务部;

 

               第十一章  卫生与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专职人员应共同维护好环境及公共卫生,随时整理工作环境,保持整洁。

第二条 组织全体人员,均有防止或抢救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责任。

第三条 专职人员发现有突发状况时,应及时反映上级及随机应变,做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四条 专职人员在外出时需要使用公司车辆,应先报备核准,并需先了解其性能,检查车

况。行车时亦需遵守交通规则,倘有违规罚款时须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专职人员每天上下班离开公司时,应检查电灯、门窗、电脑、电器等,以防盗窃或火灾发生。

 

                 第十二章  培训制度

 

第一条 组织为鼓励员工进修,充实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拟办理专职人员教育培训,增强自身各方面素质。

第二条 培训项目分为:

 (一)新进专职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发放滴水公益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解读和释疑;

(二)各部门按照拟定的培训教程对新进专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在岗专职人员将根据不同阶段,接受组织的再培训计划;

(四)组织将视不同情况,对专职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第十三章 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的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能进入仓库的所有义工的行为,以便有效管理仓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进入仓库的所有义工。    

 职责                          

(一)专职仓库管理员:

1.负责做好仓库分区分类的标示;

2.负责每季度对各类登记表格核对、汇总,提供季统计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直属领导;

3.对仓库的物资提出有效处理方案或建议,根据仓库管理情况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二)进入仓库的义工(含项目负责人):负责有关批次物品的入库、堆放、出库及登记填表工作。

第四条 仓储货物及价格管理规定:

(一)无论谁进出仓库, 是否有拿物品,都需要在《仓库进出登记本》上登记进出日期及时间。

(二)物品出、入库应有两名人员在场(至少一名专职义工或仓库管理员),按规定及时填写《出入库单》(含捐赠物品登记)。

(三)有关义工对入库的物品分区分类摆放。堆放规定:下重上轻,下箱上包,下大上小,以便于整齐、多放,便于寻找。  

(四)仓库内的规划区域要有清楚的标识:

1. 分旧衣物、新衣物、内部用品三大区域

2.其中新衣物分为:服装、饰品、玩具、文具书籍、其它服装:分男、女、少年 儿童三大类,各类均再细分为上衣、裤、套装、夏衣(也尽可能按衣、裤、套装分装),即共分为12-18种,其余各类物品均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分开包装,再按饰品、玩具、文具书籍、其它类存放。

3.内部用品分义工服、储蓄罐、文化产品、打包工具、其它四大类存放。物品轻拿轻放,保持仓库干净,如发现仓库很乱,立即拍照反映到综管部, 将查自发现时最近一次所登记的人员来整理仓库,整理到整齐为止,哪里拿来的物品,就放哪里,放回原位,不能乱放。

(五)价格委员会根据仓库物资明细单订定义卖单价范围, 供义卖时根据市场需求调节当时的售价。

(六)为能提供义工福利, 义工可以以价格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最低点购买义卖现场的义卖商品。

第五条 货物的盘点:  l

(一)仓库物品盘点由财务、仓库管理员以及主管人员共同进行。盘点时保证做到盘  点数量的准确性、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所有的盘点数据都需盘点人员签名确认。

(二)盘点单据一式两份,分别由仓库管理员和财务保管,原则上单据保管2年,在  此期间不得销毁。基本做到帐、物一致。

第六条 仓库的安全、卫生管理  l

(一)仓库保管员不定时都对仓库进行清洁整理工作,并将仓库内的物品整理到规定的区域内,达到整洁、整齐、干净、卫生、合理的摆放要求。

(二)尽量做好货物的防损、防水、防蛀、防晒等安全措施;如有异常或者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仓库内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可有堆积物,保证人员安全。

(四)仓库内严禁烟火,严禁非仓库人员非工作需要进入仓库。  l

(五)离开仓库要关闭窗户及锁上仓库门。

第七条 仓库物资去向:

(一)仓库中的捐赠物资必须用于义卖或义捐, 有期限的物资在期限内(一个月内)不能完成义卖或义捐时,应立即报告到综管部, 安排报销捐赠物资的时间及处理方式。

(二)所有物资在整理过程中有发现破损或年限过长而不适合义卖或义捐时, 经整理出来后, 应立即报告到综管部, 安排报销捐赠物资的时间及处理方式。 

(三)若处理报废物资时尚有残余价值,则所得应根据财物流程将所得交到财务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即刻生效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本规章制度若有未尽事宜,需修改补充时,另行通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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